歐盟新式樣 (Community Design ) 簡介

新式樣

新式樣,是指經由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材質等所展現之外觀創作。申請歐盟新式樣之設計應具有新穎性及整體視覺予人之獨特性等要件。

歐盟新式樣效力所及之區域

歐盟新式樣經註冊登記後,於歐盟所有會員國內皆有效力,倘會員國增加,歐盟新式樣有效區域亦會隨之自動擴大。

保護之範圍

歐盟新式樣之權利人擁有該新式樣之專屬使用權,可禁止他人於歐盟境內使用、製造、提供、販售、及輸出入包含有該新式樣、且整體觀感類似之產品。

歐盟新式樣經註冊登記後,即有五年之效力,該五年期間屆滿可延展,每次延展之期間為五年,共可延展四次,亦即最長有效期間為二十五年。

申請及審查程序

允許以 一個申請案 提出 多項 屬於同一類產品之新式樣申請,並就第二項以上之新式樣提供優惠之申請、公告規費( 此項制度對於一次申請多項新式樣者頗為有利)。但屬於不同類別產品之新式樣,則必須分開申請。

歐盟新式樣係採形式審查,主管機關不會進行實體審查;也就是說,只要申請案之外觀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即會予以註冊登記。倘第三人認為該新式樣不具備保護要件,例如不具備新穎性等,則需透過無效認定程序以為主張。亦即新式樣之申請經主管機關許可註冊登記之機率高,但倘有不符合保護要件者,日後亦可能遭他人提出無效認定。

延緩公告

為保護新式樣之市場行銷,申請人可請求延緩註冊公告,最長可達三十個月,該期間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