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支付命令

就催收帳款之案件,倘債權人自行發函催款無結果,打算採取法律手段解決時,一般而言,有三個步驟的處理方式:

    (1) 律師函催款

    (2) 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

    (3) 訴訟

上述步驟可依據個案狀況,斟酌選擇採用。

支付命令為法院依據債權人提供之債權相關資料,對債務人核發之命令,因為法院並不實質審查債權之內容,故債務人就該支付命令亦可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整體而言,支付命令所具有的應是一種類似「警告」之作用,係債權人向債務人嚴正表達:「如不付款即將提起訴訟」之意向;故不少請求權無甚爭議、債務人拒付理由不堅強、或金額較低之案件,可透過此程序獲得解決。

支付命令礙於國家的司法管轄權範圍,通常並不能核發給住所或營業所位於國外之債務人。為解決此一問題,歐盟乃建立了一個涵蓋大部分歐盟會員國的支付命令制度;不適用此制度之歐盟會員國,目前僅丹麥一國。

歐盟支付命令制度,可簡化債權人催款之程序,並有助債權人節省進行訴訟之前的相關法律成本~因為可直接委任債權人所在國之律師處理;於部分南歐或東歐國家,可使用英文之合適律師並不易於短時間內尋得,且大部分合適之律師可能隸屬於收費較昂貴之大型事務所。

外國公司於歐盟境內設有關係企業者,因業務及銷售範圍常及於歐洲其他國家,故遇有催收帳款必要時,可妥善利用歐盟支付命令制度。

(14. June.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