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有限公司(GmbH)之解散程序

由於德國近年經濟不景氣,外國投資人設立之公司可能面臨虧或停業之狀況,倘公司未進行解散,則依法尚需為稅務之申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除會產生相關之費用外,股東亦須負擔法定之義務及責任(尤其是居住於德國境內之公司代表人)。故公司如確無繼續營業之可能,建議應予以解散。

解散有限公司(GmbH)之程序與台灣之規定類似,如為無負債且組織單純之小型公司,其解散程序並不複雜。茲簡述如後:

  • 首先需由持有四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做成解散之決議。
  • 指派清算人進行清算﹔倘未指派,則由公司之代表人(即其執行業務之董事)為清算人。備齊解散決議等文件,由清算人經透過公證人向有限公司所在地之地區法院(Amtsgericht)
  • 商業登記處(Handelsregister)辦理決議解散之登記。
  • 於公開刊物上為有限公司決議解散之公告。該公告須連續刊載三次,並應依法記載 (a) 公司已決議解散 (b) 要求債權人申報債權,及 (c) 清算人之姓名等事項。
  • 進行清算程序﹔由清算人負責處理清償公司債務、了結公司未結事務、及分派公司剩餘財產等事項﹔惟為保護公司之債權人,德國法律規定於刊登決議解散之公告後一年內,清算人不得分派公司之剩餘財產﹔此外,於清算期間內倘需使用公司名義為任何行為,須於公司名稱加註"解散中公司"(GmbH i. L.)之文字。
  • 上述清算程序終結後,即可由清算人透過公證人向前述之地區法院商業登記處登記解散。

本所就設立德國公司提供相關服務與建議,倘有任何疑問或需求,請與我們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