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歐盟新式樣延後公開制度,爭取市場布局之時間

歐盟新式樣(Community RCD)保護之客體為產品的外觀設計,而保護的範圍及於歐盟全部會員國,登記制度簡便、經濟、迅速,可提供以設計見長之我國廠商相當充分的保護。

歐盟新式樣採行的是登記主義,也就是說即使有兩個人在合法及巧合之情況下,設計出同樣外觀的產品,但只有先提出歐盟新式樣申請並完成登記者,可取得專屬使用權。所以新式樣之登記必須在設計完成後儘早提出。

但是,歐盟新式樣採取登錄制,主管機關並不會進行實質審查,故申請後一般於1至3個月內即可完成登記,可迅速取得權利固然是有利的,但這也意味著這項外觀設計於提出申請後短短數個月內即會被公開,這對於設計尚未完成商品化並進入量產階段、或尚未完成行銷策略及市場布局之廠商,即屬不利。因為設計經公開後,即有被模仿抄襲之可能性,縱使未來可透過救濟途徑主張權利,但失去之商機及市場常常已無法彌補。

若要避免前述「過早公開」之缺失,申請人可善加利用歐盟新式樣之「延後公開」制度,以爭取時間完成產品之量產及市場行銷之布局。

謹簡要介紹歐盟新式樣之「延後公開」制度如下:

  • 申請人如希望延後公開其新式樣申請案,必須於提出申請案時,一併提出延後公開之要求,於此時點之後即不能再提出要求。
  • 延後公開之期間最長可為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算30個月。
  • 延後公開之期限屆至時,申請人必須繳納公告費,要求主管機關公開新式樣;但即使期限未屆至,申請人亦可依據實際需要,隨時繳納公告費要求主管機關公開。
  • 倘未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算27個月之前要求公開,則新式樣即不會被公開,已取得之權利亦會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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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22,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