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德國警告函( Abmahnung )要如何因應?

- - 警告 / 停止為一定行為之請求 - -

所謂之警告函,顧名思義係對受信人提出某種警告之信函,一般而言係法律賦予某種權利之人( 例如專利權人)對侵害其權利之人所寄發。警告函為訴訟外解決爭議之一種常見方式,亦即雙方就警告函所載爭議事項達成某種和解後,即可避免訴訟發生。

在德國,警告函之應用範圍就更廣泛了,除了常見的智慧財產權警告函外,尚有諸多與消費者保護及競爭秩序相關之警告函,而發函之人亦不限於權利受侵害之人;對不熟悉相關法規及實務運作之外國企業經營者及外國人而言,有時甚至會有匪夷所思之感。

對各式各樣內容五花八門之警告函是否皆須嚴肅看待?如置之不理會發生什麼後果?收到警告函後應如何為適當之回應?本文謹就德國之相關規定及實務運作為簡要之說明,用供參考。

何人可發警告函

倘法律禁止某些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則此等人為該法律所禁止之行為時,相關之權利人、直接受害人或其他法律明定之人,即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其違法行為。例如:法律規定未取得專利權人之授權不得使用其專利,倘未獲授權而逕行使用,專利權人或其專屬授權人即可對行為人寄發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害行為;或者倘於網路 上進行商品販售,但未依德國電子商務相關法律之規定提供消費者有關退貨等相關資訊,則其他從事類似營業行為之競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相關工商業聯合會、相關職業公會等,即可寄發警告函要求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

因德國法律繁多,加上法律事件亦常涉及諸多層面,故哪些人有權發警告函並無法一概而論,而應就具體事件為個案之判斷﹔於實務上,無權利之人寄發警告函之情況,亦時有所見。

警告函之內容

警告函一般而言會記載下列事項:

  • 說明違法或侵害行為之事實,及其法律效果。
  • 要求受信人提出書面聲明 (Unterlassungserklaerung) ,承諾停止其違法行為﹔此種書面聲明一般亦會要求受信人同意就未來相同之違法行為給付發信人一定金額之違約罰款。
  • 回覆警告函之期限。
  • 載明前開期限經過後將循法院程序解決爭議。

依據法院之判決先例,縱使受信人確有違法行為,警告函之內容倘有不當,發信人日後於不作為請求之訴訟中,亦可能無法獲得全部之勝訴判決。例如,發信人給予之回覆期限過短(惟何係適當之回覆期限亦須就個案判斷)、或者發信人要求之違約罰款金額過高(就一般簡單之案件,法院認為 2,000 至 5,500 歐元之違約罰款為適當)等,皆屬不當之內容。此外,警告函中亦常有要求受信人給付發函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者,惟此等請求並非於全部之案件皆會被准許,且其金 額應依據德國律師報酬法之規定,按訴訟標的之價額計算(亦即為法定可請求之金額,而非實際支出之律師費),倘有不當,於日後訴訟時法官會一?予以審查。惟縱使警告函之內容有任何不當,亦不宜置之不理,而應視個案為適當之回應,以避免衍生不必要之訴訟及費用。

效果

一般而言,收到警告函後如未予回覆,並進而與發信人達成和解,則發信人即可能提起訴訟。此外,依據德國法院之判決及競爭法之相關條文,倘受信人對於警告函不予回覆,則縱使於後續不作為請求之訴訟中勝訴,亦可能須負擔訴訟費用及發信人之律師費;因為法院認為倘受信人予以回覆,即可能避免該訴訟之發生,亦不會產 生前述之費用,故相關費用之產生係可歸責於受信人,應由其負擔。此種見解形同對警告函之受信人課予某種回應之“義務”,但於警告函寄送頻繁之實務運作下(請參見下述之案例),此種回應之“義務”對受信人是否合理,筆者認為尚有討論之空間。

此外,依據德國之實務,受信人簽署前述附有違約罰款之書面聲明後,倘再有違法行為,即應給付約定之罰款給發信人。於發信人並非相關權利人或直接受害人之情況(例如為工商聯合會或職業公會等),其等未因受信人之違法行為受有損害,卻得依據受信人所簽署之書面聲明取得罰款,此種實務運作似有不盡合理之處。

因應措施

於許多情況,縱係受信人為在德國無營業所或住所之外國公司或外國人,警告函仍係以德文書寫﹔收到此等信件,受信人應儘速設法知悉信函之內容,並尋求律師之協助,以確定是否有違法行為、警告函之內容有無不當、以及如何予以回覆等。如置之不理,可能會衍生訴訟並產生相關之費用。

小結

筆者認為,因警告函之受信人可能需賠償發信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並就日後之違法行為給付發信人一定金額之違約罰款,因存在此等"利益",目前德國發警告函之實務運作,確實有氾濫及不合理之現象。尤其對於外國公司及外國人而言,其伴隨產生之負擔有時與其情節輕微之違法行為並不相當。

本所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件,收到警告函的客戶為亞洲人,在德國並無住所,該名客戶在德國之網路拍賣平台從事商品之販售,但未依德國相關法律之規定於網站上提供有關消費者退貨等相關資訊,雖其與消費者間未發生爭議,但卻收到德國某一公益團體寄發之警告函,要求其依法補正網站上之資料,並提出確認停止其違法行為之 書面聲明(其中亦有違約罰款之規定),並賠償該公益團體所支出之律師費。此警告函約有五頁,係以德文書寫,且給予受信人之答覆期限僅約十日,並以平信寄送至受信人所處之亞洲國家﹔故當該受信人收到警告函時,答覆期間已屆至,且受信人對於該德文警 告函之內容亦無法於短時間內知悉,並據以為適當之反應與處理。筆者認為此種發警告函之行為,於法律上可能是有問題的,惟目前德國雖有許多個別之案例,但就發警告函之行為尚無統一之規範。前述案例於本所之協助溝通下,最後係以合理之方式收場。

於目前之實務下,筆者建議倘收到德國之公司、團體、組織、或個人寄發之警告函,切勿置之不理,而應立即尋求專業之建議予協助,以避免延誤處理時機,衍生訴訟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