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基德國子公司聲請破產案談德國破產制度

西元2005年6月7日下午三點許,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基」)董事長李焜耀宣布收購德國西門子(Siemens AG)之行動裝置部門[1]。據報載,依明基與西門子間之約定,西門子自該年10月1日起,以淨值無負債之方式將其行動裝置部門移轉予明基,且須支付二億五千萬歐元予明基,並認購明基之股份;而明基除取得近1,700件西門子之專利外,並得自該年10月1 日起使用「Siemens」商標18個月,其後得使用「BenQ-Siemens」聯合品牌5年,期限屆滿後則應使用BenQ品牌[2]。

自明基董事長李焜耀宣布併購西門子行動裝置部門後,明基與西門子雙方隨即展開整合工作,進行全球各地分公司之整併計畫與系統轉換。為承接西門子行動裝置部門,明基於同年7月28日決議於荷蘭投資設立100%持有之明基通訊控股公司(BenQ Mobile Holding B.V.)[3],同年10月1日,雙方正式進行併購,成立德國明基通訊有限公司(BenQ Mobile GmbH & Co. OHG;下稱「明基通訊」)承接西門子行動裝置部門,並由荷蘭之明基子公司為其控股公司[4]。

明基併購西門子行動裝置部門後,其營收不如預期,德國明基通訊亦遲遲未能轉虧為盈,故明基於2006年7月11日正式宣佈將裁撤其德國慕尼黑行動通訊總部之277位員工,並結束約250位外包之員工[5],加上先前整併德國Ulm研發中心裁員約200人,又出售丹麥Aalborg研發中心給摩托羅拉,減少約250位工程師,總計三次裁員人數超過700人[6]。

因德國明基通訊虧損連連,明基認為西門子手機事業部門之淨資產數額應依據會計原則重新鑑定,倘鑑價後之資產總額與西門子於併購時所提供之資產價值不符,西門子應補足差額予明基;惟經與西門子就此多次協商未能達成協議,明基董事會遂於2006年8月24日決議將本件爭議提交仲裁[7]。

此外,明基董事會於2006年8月24日亦決議增資4億美元予其荷蘭控股子公司。據台灣媒體報導,其用意除充實營運資金外,主要目的在提高明基最大法人股東友達之持股比例,以避免敵意併購之發生[8]。惟依據德國媒體報導,德國明基通訊因營運資金短缺,其高層人員曾於同年8月中旬向母公司求援,故明基因而有該增資之決議[9]。

明基為避免其虧損繼續擴大,除先前已出售光碟機部門、其所持有他公司股票、私募及發行公司債外,於2006年9月20日宣布關閉其位於桃園之生產線,並將其改變為生產技術中心[10]。此外據明基表示,自其併購西門子手機部門以來,德國明基通訊一年間之虧損已高達六億歐元[11],為避免其繼續虧損下去致影響母公司財務,明基於9月28日宣布停止其8月份所通過對荷蘭控股子公司增資4億美元之計畫,且德國明基通訊亦於同日向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聲請破產[12]。

德國法院受理明基通訊之破產聲請後,為避免該公司之資產有任何不利於債權人之變更,於2006年9月29日裁定,自同日上午十點開始,本案進入臨時破產管理程序(vorlaeufige Insolvenzverwaltung),並於裁定中指派臨時破產管理人,禁止明基通訊未經臨時破產管理人之同意而單獨就其資產為管理及處分行為;依據該裁定,臨時破產管理人並須調查明基通訊之資產及營業狀況,呈報法院,俾法院據以決定是否許可本件破產聲請[13]。

明基通訊向德國法院聲請破產,致使該公司於德國之近3000名員工面臨失業之危機,故消息一出,即於德國引起軒然大波,各方對於前僱主西門子之譴責不斷,並迫使其提供三千五百萬歐元為失業員工設置基金,為其失業期間之保障並協助轉業;西門子亦因而揚言將以明基違反繼續經營之承諾為由,對其提起訴訟[14]。此外據明基通訊臨時破產管理人表示,該公司之員工除依法可獲得3個月之「破產金」外(Insolvenzgeld),其目前正在研究將明基通訊之營運模式予以精簡轉型之可能性,藉以挽救近1,150名員工之工作權[15]。

依據德國法制,法院受理破產聲請案皆會通知檢察官,檢察官會依職權就破產公司之相關經理人及負責人是否涉有刑事責任進行調查。就德國明基通訊聲請破產一案,檢察官目前正在調查該公司之高層人員是否有違反法定義務而遲延提出破產聲請之情事[16],倘有違法,公司相關負責人除有刑事責任外,尚可能要面臨民事求償。

德國的舊破產法制定於1877年,其後整合統一前東、西德之相關法令,並參考美國法制有關公司重整之規定,制定新破產法,並於1999年1月1日生效實施,即現行之破產法。德國舊破產法體系中,著重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欠缺挽救債務人之制度,惟企業一旦破產,除債權人之利益受影響外,尚會產生許多諸如失業等等社會問題,故新法著眼於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之考量,設計了挽救債務人事業的重整及和解機制,以期維護債務人員工之權益,減少對於社會穩定之衝擊,以保障社會整體利益。本件明基通訊聲請破產案件,受影響之員工高達三千人,影響不可不謂重大,為將其損害減至最低,目前臨時破產管理人即朝向公司重整之方式進行,希望保持至少三分之ㄧ員工之飯碗[17],惟冰凍三尺非一日寒,破產管理人是否能扭轉自西門子當家以來多年之虧損狀況,尚有待觀察。本文謹就德國法制下之公司破產程序[18]簡介如后。

破產程序開始前

一、聲請開始破產程序之事由

    破產程序因債權人或債務人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而開始[19]。德國法規定之聲請事由有三:

    • 無清償能力(Zahlungsunfaehigkeit):指債務人無法清償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此外,倘債務人停止為清償,即推定為無清償能力。此為最常見之聲請事由,可由債權人或債務人據以提出破產聲請。
    • 有變為無清償能力之危險(drohende Zahlungsunfaehigkeit):倘債務人於既有債務將來屆清償期時,很可能無資力以為清償,此即為有變為無清償能力之危險。僅債務人可以據此事由向法院聲請開始破產程序[20],債權人則不可;德國明基通訊即係以此事由向法院提出聲請[21]。
    • 過度負債(Ueberschuldung):係指債務人之現有資產少於既存負債,但尚未達前述二種事由之程度;評估是否過度負債時,尚需考量債務人之資產於未來營業中可能產生之增減。

    倘債務人具有前述無清償能力或過度負債之情況,其公司之代表機關依法有義務即時向法院提出破產聲請,且至遲須於公司資產進入各該狀況後三週內提出,否則除可能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亦可能有刑責。

二、保全措施

    一般而言,法院接獲破產之聲請後,會於六到十週內決定是否准予開始破產程序,而在為該決定前,法院為避免債務人之資產有任何不利於債權人之變更,通常會就債務人之資產採取臨時保全措施,包括指派臨時破產管理人接管債務人之營業及資產、禁止債權人為強制執行或追償、禁止債務人單獨處分移轉其資產或為清償等等;此外法院對於臨時破產管理人之權限亦會有明確之規範,以明基通訊聲請破產案為例,其臨時破產管理人可於每個月兩千萬歐元開支範圍內,繼續維持該公司之營業[22]

三、臨時債權人委員會(vorlaeufiger Glaeubigerausschuss)

    於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法院得組織債權人委員會監督並協助破產管理人,該委員會之成員由法院指定,且不一定具有債權人身份。債權人會議召開後,其可決議是否繼續保有該委員會之組織、或是否改選其成員。於某些案件法院於臨時破產管理程序中即會組織臨時債權人委員會,例如明基通訊之聲請案,法院於2006年10月12日即裁定由慕尼黑勞動局、工會(IG-Metal)、信用保險公司、及英飛凌(Infineon Technologies AG)等共五個機關、組織或公司之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23]。

四、專家評估及法院准否開始破產程序之決定

    德國破產法規定,法院對於債務人之資產是否具備聲請破產之事由,應為職權調查,故法院於接獲破產之聲請後,即會指派專家對債務人之資產狀況進行調查,而此專家通常亦即為該案之臨時破產管理人。以明基通訊聲請破產案為例,法院於指派臨時破產管理人時,亦命其於臨時破產管理程序開始後六週內,向法院提出明基通訊資產狀況之報告[24],俾法院決定是否准許開始破產程序。倘聲請開始破產程序之事由存在,且債務人之資產足以支付相關之程序費用,則法院即會就聲請案為准許開始破產程序之裁定。

破產程序開始後

一、法院裁定開始破產程序

    法院開始破產程序之裁定會記載下列事項:

    • 法院指派之破產管理人姓名[25]。實務上,倘法院於破產程序開始前曾指派臨時破產管理人,則破產程序開始後,該臨時破產管理人通常即會被指派為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雖有權更換法院指派之破產管理人,但因該管理人對債務人之營業及資產已有相當之了解,故於程序開始後更換破產管理人之案例並不常見。
    • 設置債權人委員會(由法院依職權決定是否設置)。
    • 定破產管理人第一次報告之期日(Berichtstermin)。
    • 定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期限。
    • 定查核已申報債權之期日(Pruefungstermin)。

二、程序開始之主要效果

  • 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財團:破產程序一開始,法院指派之破產管理人即取得破產財團之管理及處分權,並接管及佔有屬於破產財團之資產。
  • 禁止債權人對破產財團為強制執行;相關訴訟程序亦停止。
  • 確定破產程序期間之勞動關係及條件(例如給付員工之破產金數額、解雇通知之期間等等)。
  • 債權人及債務人互負債務者,可依法律規定為抵銷。

三、破產處理機制

    德國破產法就債務人資產規定下列三種處理機制。一般而言,破產管理人對於採取哪一種機制具有重要之影響力,惟最終之決定權仍屬於債權人會議,且最初所決定採行之機制亦可再經由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變更之:

    • 清算:拍賣債務人資產,將所得分配予債權人。實務上約百分之八十五之破產案件是以此方式處理;就中、大型企業而言,採行此機制需耗時四至八年,且一般無特別優先權利之債權,通常僅能就其債權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範圍內獲得清償。
    • 轉讓:出售債權人公司,將買賣價金分配予債權人;採行此種機制時,債權人會議可決定先就債務人公司為重整後再行出售,或直接予以出售[26]。
    • 重整:重整債務人公司,繼續營運,陸續將營收所得依約定分配予債權人。此方式因難度高、費用龐大、程序複雜、且所需時間更長,故最終能採行此方式之案例極少。

四、債權人會議

    破產程序開始後,即會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於前述法院裁定內所定之破產管理人第一次報告之期日『Berichtstermin』召開),破產管理人須向法院及債權人報告債務人之資產狀況、繼續經營之可能性、及破產計畫等。債權人會議須決定破產程序進行之方向,亦即究係應進行破產清算或重整程序。此外,其他債權人會議之重要任務及權限包括監督破產管理人(並有權更換之)、組織債權人委員會及改選委員會之成員、參與查核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以編造債權表等等。

    債權人會議由法院依職權召集,或因破產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或符合法定人數及債權比例之債權人聲請而召集之;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半數之債權人同意,德國法對於出席人數並無規定。

五、債權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之期間內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之債權經查核確認後(於前述法院裁定所定之查核已申報債權之期日『Pruefungstermin』進行),據以編造債權表,以為分配之依據。債權人未於期限內申報債權者,並不會立即產生失權效果,於最後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債權人仍可申報並參與分配,惟必須支付因此產生之程序費用。

六、別除權

    於債務人破產時,擁有抵押權、質權等別除權之債權人,其受清償之可能性較一般債權人高。除前述擔保權利外,尚有一種於商業交易頗為常見之擔保方式,即「延伸及擴張之保留所有權買賣」(verlaengerter und erweiterter Eigentumsvorbehalt)。倘於買賣時雙方有此約定,則縱所提供之產品已經債務人加工、或已與其他動產附合[27],債權人仍可於破產程序中對該最終產品之買賣價金按比例主張優先受償之權利。實務上,於破產程序中此等與債務人約定「延伸及擴張之保留所有權買賣」之債權人,可能會組織ㄧ債權人集團,並委託一管理人,以集中處理實現其權利之相關事宜。

七、分配之順序

    除有別除權或優先權之情況外,破產財團之分配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 破產程序之費用:包括法院程序費用及破產管理人(包括臨時破產管理人)之報酬。
    • 破產財團之費用及債務:包括進入臨時破產管理程序後、及破產程序開始後,因破產管理人之管理行為(例如倘繼續營業,則其相關之營運支出、訂購原料零件之買賣價金、員工薪資等)、財產變價及分配、或因雙務契約之履行或請求等等原因所生之費用及債務。
    • 已申報之破產債權
    • 劣後債權:包括破產債權於破產程序開始後所產生之利息、個別債務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之費用、因債務人不付款所生之罰款、罰鍰或罰金、要求債務人無償履行之請求權等等。此等債權須待前述1至3之費用及債權皆已全部受清償,始能就剩餘部份為分配。

八、破產計畫(Insolvenzplan)

    此為德國新破產法參酌舊有法規及美國法制所新增之制度[28],為修法之重點之ㄧ。簡言之,即係於法定之破產程序外,賦予債權人自治之權限及空間,由其自行決定解決破產債權之方式,即有類似破產和解之功能。對應破產程序之三種處理機制,破產計畫基本上亦有三種,即清算計劃(Liquidationsplan)、轉讓計畫(Uebertragungsplan)及重整計畫(Sanierungsplan),此外亦有混合不同處理機制之破產計畫,惟實務上主要被採用的大概只有重整計畫一種。

    破產計畫可由債務人自行提出(可於向法院聲請開始破產程序時即一併提出),或由債權人會議要求破產管理人提出。舉重整計畫為例,該計畫大致分為「資訊報告」部份,以及「架構規劃」部分。前者一般涵蓋下列事項:債務人公司之狀態、破產原因之分析、處理之計畫、執行計畫之重要措施、接受破產計畫對債權人之效果等;後者則涵蓋對債權人為清償之方式及比例、公司營運管理之措施等等有關實施破產計畫之具體事項。該破產計畫須先經由法院為形式概括審查,倘無瑕疵,法院即會將該計劃交由債權人委員會、債務人(如係債務人提出之破產計畫,則為破產管理人)、債務人職工委員會(Betriebsrat)等研究並表達意見。其後法院即會定一個期日就該破產計畫進行討論及決議,倘該計畫經決議通過,法院便會裁定破產程序終結,而債權人及債務人即依據破產計畫之約定解決其債權債務問題。德國之破產案件中採用破產計畫程序者,約略估計大概僅佔全部案件之百分之二。

九、程序終結

    於最後分配完結後,法院即會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由於德國法並未規定破產債權人依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故原則上於程序終結後,債權人仍得以強制執行等方式就未獲清償之部分為請求。惟法院於裁定開始破產程序時,皆會通知商業主管機關,由其註銷公司登記,故於債務人為公司法人組織之情況,債權人實際上並無法於程序終結後再就債權未獲清償之部份為請求

[1] 明基2005年6月7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所公佈之重大訊息。

[2] 斷尾求生 西門子倒貼明基 西門子將支付二.五億歐元現金與服務,並認購明基五%股份;明基則不用花一毛錢,李焜耀表示可望與西門子創造雙贏,工商時報,03版,民國94年6月8日。刁明芳,江逸之,當莊稼漢遇上富家女 明基用「真誠」迎娶西門子,遠見雜誌,第229期,2005年7月,頁68-70。依據德國明鏡雜誌2006年9月30日網路資訊,西門子監察委員會主席Heinrich von Pierer表示西門子實際支出之金額為三.五億歐元(http://www.spiegel.de/wirtschaft/0,1518,440164,00.html)。

[3] 明基2005年7月28日及2006年2月6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佈之重大訊息

[4] 明基明年將推出30款手機今與西門子手機部門入洞房 新品試用會下周登場,經濟日報,B03版,民國94年10月1日;BenQ Mobile上路明基從谷底出發 明基、西門子手機部門今合併盡快增加手機銷售量,助其轉虧為盈,將是兩年內最大考驗,工商時報,b04版,2005年10月1日。

[5] 明基德國行動通訊總部 大瘦身上季營收出貨不如預期,將裁撤277位員工,占德國員工人數十分之一,經濟日報,A11版,2006年7月12日。明基2006年7月12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佈之重大訊息。

[6] 明基裁撤研發人員 得失難料,經濟日報,A11版,2006年7月12日。

[7] 明基2006年8月24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佈之重大訊息。明基併西門子手機部門資產鑑價 交國際仲裁明基對淨資產有異見,認為資產重估不會導致合併破局,經濟日報,A01版,2006年8月25日。

[8] 防併購 增資明基行動通訊4億美元,經濟日報,A03版,2006年8月25日。

[9] 2006年11月9日德國明鏡雜誌網路新聞(http://www.spiegel.de/wirtschaft/0,1518,447371,00.html)。

[10] 洽商出售手機廠明基桃園廠 將轉型技術中心生產設備將移到大陸廠 估計逾百名員工受影響,經濟日報,A03版,2006年9月21日;嫁妝一牛車 還是不夠花,經濟日報,A03版,2006年9月21日。

[11] 明基求生,斷尾西門子;宣布不再投資BenQ Mobile德國子公司,第四季不致再現大量虧損,2006年9月26日工商時報A1版。

[12] 不堪虧損 明基與西門子拆夥收購手機部門一年 虧損約252億台幣 德國政府接管3000名當地員工、德國廠 未來不排除清算,聯合報,B01版,2006年9月29日;明基斷尾 投資德國子公司喊停併購西門子手機部門一周年前夕,交出德國子公司經營權,保留BenQ Siemens品牌,認列過去三季虧損約250億元,經濟日報,A01版,2006年9月29日。

[13] 慕尼黑地方法院(Amtsgericht Muenchen)2006年9月29日裁定(案號1503 IN 3270/06號)。

[14] 明基放棄德廠 西門子擬提告3,000人飯碗不保 德國政經界譁然 邦總理帶頭上街 明基:依德國法律處理,經濟日報,A02版,2006年9月30日。

[15] 2006年10月5日德國heise online網路新聞(http://www.heise.de/newsticker/result.xhtml?url=/newsticker/meldung/79083&words=Benq%20BenQ)。臨時破產管理人2006年10月19日發佈之新聞稿

(http://www.pluta.net/cgi-bin/insoweb/start.cgi?AINFO=j2XjjRXRjcX0jcX2HRylH1yjHXyXHRylHjyHHj1WKq19Ke1WKq&Clck6=YES)。

[16] 德國2006年11月9日RP Online網路新聞,Staatsanwaelte ermitteln gegen BenQ(http://www.rp-online.de/public/article/regional/niederrheinnord/moers/nachrichten/kamp-lintfort/374293)。

[17] 於德國實務,倘聲請破產之公司規模較大,為兼顧社會整體利益及諸多員工之工作權,於臨時破產管理程序中,臨時破產管理人常會表示將試圖以重整之方式處理,但最後常常因為破產公司之狀況已無重整可能性,而改以破產清算之方式進行。

[18] 本文僅針對具有法人格之公司組織介紹德國法之破產程序,不包括其他不具法人格之團體、合夥、獨資、或個人等之破產程序。

[19] 倘債務人為公司組織,該聲請可由任一個公司代表機關之成員提出,如為德國最常見之公司組織形式「有限公司」(GmbH),則任ㄧ個執行董事(Geschaeftsfuehrer);如為股份有限公司(AG),則為任ㄧ董事會成員。

[20] 倘債務人為公司組織,必須全體公司代表機關之成員同意始可提出。

[21] 慕尼黑地方法院2006年10月12日裁定(案號1503 IN 3270/06)。

[22] 慕尼黑地方法院2006年11月7日裁定(案號1503 IN 3270/06)。

[23] 慕尼黑地方法院2006年10月12日裁定(案號1503 IN 3270/06)。

[24] 慕尼黑地方法院(Amtsgericht Muenchen)2006年9月29日裁定(案號1503 IN 3270/06號)。

[25] 德國法律沒有規定法官選任破產管理人的具體標準,且法官選任之決定並不受憲法自由裁判權之保護,故法官與破產管理人皆可能就其故意或過失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破產管理人在接受指派時,會為自己和法官投保責任保險,以減低損害賠償責任之風險,而該相關之投保費用則由破產財團支付。

[26] 有些破產案件,雖債權人會議決定以轉讓之方式處理,但最後因無法找到買主,故最後仍以清算拍賣之方式處理債務人之資產並予以分配。

[27] 其效力所及範圍視雙方之約定。

[28] Bichlmeier、Engberding、Oberhofer合著之Insolvenzhandbuch第二版,第343、34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