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8年CeBIT會場之檢警搜索扣押事件,
談德國專利侵權之刑事責任及實務運作

內容摘要

2008年3月5日,三名檢察官率領183名便衣警察進入德國漢諾威電子展(CeBIT)的會場,對51家參展廠商的攤位進行搜索,並扣押部份涉及專利侵權之展品。本文謹配合本次事件之發生經過及後續司法程序發展,簡介德國專利侵權之刑事責任、相關程序、及實務運作,並對廠商提出自保之建議。

關鍵字

2008 CeBIT、2008漢諾威電子展、德國專利侵權、Sisvel、德國專利法、德國侵權刑責、德國搜索扣押程序、德國商展、德國新式樣侵權、德國新型侵權。

2008年3月5日一早,三名檢察官率領183名便衣警察進入德國漢諾威電子展(CeBIT)的會場,對51家參展廠商的攤位進行搜索,並扣押部份涉及專利侵權之展品;被波及者包括24家中國廠商、12家台灣廠商、8家德國廠商,其餘則為香港、波蘭、荷蘭以及南韓之廠商。本次檢警之搜索扣押行動係依據義大利公司Societa Italiana per lo Sviluppo dell’Elettronica S.I.SV.EL. S.p.A(簡稱S.I.SV.EL.)[1]之聲請所發動,而S.I.SV.EL於此種國際性商展上,就專利爭議案件採取強烈之刑事手段,已經不是第一次,該公司於2007年亦曾分別於CeBIT及柏林消費電子展(IFA)採取同樣之行動

於我國及美國等國家,專利侵權僅涉及民事責任之問題,但在德國卻依然有刑責之規定。惟儘管如此,德國以往於實務運作上,就專利侵權之爭議,仍主要係以民事程序解決之,刑事責任則形同處於備而不用之狀態。故以往雖然也有專利權人會透過法院程序,對參加德國商展之廠商採取法律行動,但一般皆為較溫和之「警告函」、「民事假處分」、或「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少有循刑事途徑解決者,更未見有如本次S.I.SV.EL.所發動之大規模刑事程序者。惟經過S.I.SV.EL.近兩年在德國商展上之測試後,許多專利權人已注意到動用刑事程序之優勢,例如:刑事程序造成之壓力遠大於民事程序、僅需有「侵權嫌疑」即可發動、被指控侵權之廠商無法事先防範、可查扣被指控涉及侵權之產品使其無法展出、且縱使被指控侵權之廠商確實無侵權之行為,其亦難以於短短數日的商展期間內,澄清罪嫌並取回商品繼續展出,此外,查扣之產品及銷售資料亦可作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證據…等等;故於今年之科隆五金展上,也開始有其他專利權人採取同樣的刑事手段對付與其有專利爭議之廠商。倘法院、檢察機關之態度不改變,預計未來幾年內,專利侵權之刑事程序可能會逐漸取代過去一般所採用之民事程序,成為專利權人主張權利之第ㄧ選擇,而檢警人員也可能會變成德國商展的常客。

有關德國法下專利侵權之刑事責任及實務運作方式,為我國廠商所較不熟悉,而就本次CeBIT事件之坊間報導及評論,亦多有誤解及錯誤。有鑑於此,本文謹配合本次S.I.SV.EL.事件之發生經過及後續司法程序發展,簡介德國之相關法規,並於文後於對廠商提出自保之建議,希望對於未來赴德國參展之廠商有所助益。

德國專利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我國專利法涵蓋發明、新型及新式樣三種權利,但德國法制則就各項權利分別訂立專利法、新型法、及新式樣法,規範權利之取得、喪失、範圍、及侵權之處罰等等相關事項。該三項權利中除發明專利之取得係採審查制外,新型及新式樣權利之取得皆採登記制,惟儘管取得權利之方式及難易程度不同,但德國專利法、新型法、及新式樣法對於侵權行為所規定的刑責卻無二致。

依據德國專利法第142條、新型法第25條、及新式樣法第51條之規定,未經權利人之許可而使用、製造、販售、或為前述目的而輸入或佔有發明專利、新型、或新式樣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以罰金;倘涉及營業行為,則最高可處行為人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科以罰金[2]。本罪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且原則上為告訴乃論之罪,但如涉有特殊公共利益,檢察官亦可提起公訴。

實務上,發明專利、新型或新式樣侵權之行為人多半並非自然人,而係公司法人。有關法人之刑責,依據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4條之規定,由代表公司之機關或是該機關之成員負責;亦即,倘涉嫌侵害他人專利權者為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即可能須由董事會成員負責。

權利人採取刑事手段之優勢

基於上述侵害發明專利、新型、及新式樣之刑責規定[3],權利人可對涉嫌侵權之人提出刑事告訴,並聲請法院核發搜索命令,由檢警機關對嫌疑人之住所或營業所進行搜索,並可讓侵權人面臨最高5年之有期徒刑。但事實上,由於專利侵權多半涉及營業行為,且雙方當事人也多屬公司法人,故侵權爭議常與競爭及商業利益關係密切,而權利人提出刑事告訴之主要目的,亦非讓行為人受刑事處罰,而是藉以獲取相關之利益或金錢補償,譬如:將競爭者自特定市場排除、或向其收取授權金或賠償金等等。因為刑事搜索扣押程序為國家公權力之強制行為,其強度及施加之心理壓力遠大於傳統使用之民事保全程序,且嫌疑人無法預防或阻礙該程序之進行,故權利人可藉此程序迅速達到「恫嚇及阻斷侵權行為」之效果;再加上專利侵權為告訴乃論之罪,權利人有撤回告訴之權,故於檢警搜索取得犯罪證物後,權利人可視證據之強弱,賠償金或授權金談判之結果,決定是否繼續進行刑事訴訟、是否另外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於運用上甚有彈性。以S.I.SV.EL.為例,依據媒體公開資訊,該公司於2007年即與上百家公司簽署授權合約,此可證明運用刑事程序之效果極為顯著。除此之外,權利人提出刑事告訴及聲請法院許可發動搜索扣押程序可能涉及之費用,亦低於民事保全程序,此對權利人也頗為有利[4]。

德國專利侵權刑事程序於商展之運用

於全球化之趨勢下,廠商所生產製造之產品常會銷售到產地以外之國家,故專利權保護及攻防之戰線亦拉長至世界各國。惟因專利權利之保護採屬地主義,故各國專利權之效力僅及於該國境內,權利人擬就其產品於全球展開法律救濟時,即可能須於各個不同之國家、各個不同之法庭分別進行,相當耗時費力。但是匯集全球大小廠商之國際性商展,卻可為權利人輕鬆解決這一個問題,只要商展舉辦地之法院有共識並加以配合,權利人即可於商展會場將涉嫌侵權之廠商一網打盡。義大利公司S.I.SV.EL.即深知此技巧之運用。

德國有許多國際知名之商展,而權利人於商展會場搜尋侵權產品並對侵權人採取法律行動之作法,亦已行之有年,德國法院就此也發展出後述之法律見解及實務運作模式:

  • 德國法院認為,只要於德國之商展會場展示使用他人德國專利之產品,即視為有於德國提供或行銷該產品之行為,係侵害他人德國專利權,且德國法院對此侵權之行為有管轄權。惟事實上,德國之漢諾威電子展、柏林消費電子展、科隆五金展等,因具有相當高之國際知名度,已儼然成為廠商將新產品推上國際舞台之跳板,故亦有不少廠商係抱持「著眼於產品之曝光率、展示公司研發成果、與客戶聯絡感情」之心態參展,而非抱持「著眼於德國市場」之心態參展,且其中亦有根本無意於德國銷售其產品者。但德國法院並無意深究廠商事實上有無於德國提供、販售侵權產品之意圖,縱使產品事實上未在德國銷售、且亦無在德國銷售之計畫(譬如尚未開始量產),也很難推翻法院前開「參展即視為於德國有行銷該侵權產品之行為」的認定。
  • 依據德國實務運作慣例,於偵查或保全程序指控他人侵權無需提出專家鑑定報告,僅於書狀中為說明分析即可,因法官、檢察官一般而言並無相關知識、能力可判斷其正確性,故除非有明顯之邏輯推論疏失,否則多半即會予以採信[5],而法院依據該權利人片面之指控,即可能對被控侵權之人核發假處分裁定或搜索命令。一般而言,被指控侵權之人並沒有參與前述程序及表達意見之機會[6]。此外依據筆者於德國之執業經驗,德國法院對於德國或歐洲知名廠商(譬如飛利浦、西門子)指控亞洲較不知名廠商侵權之案件,其態度亦有偏頗之嫌。
  • 德國法院對於權利人於商展會場查緝、取締仿冒或侵權產品之行為,向採支持之態度,不但會配合商展之期間緊急處理聲請案件[7],且亦將商展之攤位認定為「參展公司於德國之營業處所」,而准予為訴訟文件之送達,並准為假處分及檢警搜索扣押之執行處所。但相較於權利人,被搜索、處分之相對人縱無侵權之行為,亦無法緊急獲得平反,而需依照一般之時程進行救濟。換言之,只要在商展期間遭遇假處分或檢警搜索扣押,想要在剩餘之展期內,撤銷假處分或取回被查扣之商品繼續展出,一般而言是不大可能的事。

基於德國法院上述之立場,權利人可在德國商展會場守株待兔,打擊來自全球各地涉嫌侵權之廠商;但也基於法院此種「傾向保護權利人」之態度,得以讓部份廠商假藉「保護專利權」之冠冕堂皇理由,達到高調打擊競爭對手之目的。依據筆者之經驗,德國法院對於目前國際上常見之專利權授權策略及實務似乎欠缺了解(或有意予以忽視?),且普遍亦無「專利權濫用」之概念,是以倘遇到競爭對手惡意之攻擊,廠商事後所能獲得之救濟其實相當有限且大多已緩不濟急。

德國檢警機關於商展會場搜索扣押之實務運作

以本次2008年CeBIT會場之搜索扣押程序為例,共有3名檢察官到場指揮,而183位便衣警察則3至5人(視攤位大小)為一組,偕同一位告訴人S.I.SV.EL.公司之人員(以證人身份到場,指出那些產品涉及侵權,需予以查扣),從上午10點左右開始分別到各個涉案廠商之攤位進行查扣程序。依據筆者於現場之觀察,搜索扣押程序之執行,涉有諸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之情事,而主導程序進行者,事實上為警察及S.I.SV.EL.人員,雖有檢察官在會場,但於許多情況下,警察就廠商所提出之異議事項,多半不願意詢問檢察官之意見,僅依據一己之見加以執行,也因此不同之廠商有可能會遇到不同之處理,甚至簽署不盡相同之文件。筆者就當天之搜索扣押程序,注意到以下幾項較嚴重之瑕疵:

  • 警察與告訴人之證人皆著便服,到廠商攤位後,主要負責之警察會表明身分,但不見得會告知廠商其他偕同到場人員之身份。故廠商可能無法知悉何者為警察,何者為告訴人S.I.SV.EL.之證人,致使該證人有機會得以越權指揮廠商配合某些行為。

    譬如,筆者於一個有律師代理之廠商攤位上親眼看到,當主辦警察、廠商攤位負責人員、及律師至攤位後方會議室進行筆錄製作時,另外三名不知確切身分之便衣人員,圍著廠商的展示櫃,指示現場工作人員打開櫃子取出商品供其扣押。現場工作人員表示要詢問律師意見時,其中一名便衣人員即不耐地表示:「有什麼困難嗎?為什麼要等那麼久?」然而該名人員究竟是否為警察?抑或為證人?此為現場工作人員所無法判斷(加上身處國外以及對於刑事程序之恐懼,亦多半不敢詢問)。此外,該廠商既有律師代理,為何此等人員仍故意趁律師協助製作筆錄,無法在場確認該產品是否屬於搜索命令範圍內之可查扣物品時,私自對現場人員施壓並繼續進行查扣程序?

  • 法院所核發之搜索命令上會記載可查扣之產品類別,但事實上因為警察無法辨識或判斷此等電子產品,故實際運作上形同聽任S.I.SV.EL之證人主導查扣程序;亦即,證人說要查扣之產品,警察即會予以查扣,而廠商因為看不懂德文之搜索命令,故亦無法有效地反駁。縱使S.I.SV.EL.之證人表示搜索命令上未記載之其他產品須予查扣,警察亦多半不假思索配合,僅極少數之警察願意打電話向檢察官確認此等產品依法是否可以查扣。此外,因為警察一般而言對專利爭議無正確之認知及了解[8],故普遍誤將調查有無侵權之偵查程序,當作「於會場抓到專利侵權之現行犯」處理,其態度顯有嚴重偏頗。依據筆者於現場所見,S.I.SV.EL.之證人姿態極高,對於產品僅以其外觀或規格說明判定是否涉有侵權,對於廠商之異議毫不理會,亦拒絕實際操作產品確認有無系爭之侵權功能,且其前開行為一般而言亦受到警察之支持及配合。縱有律師在場,除非警察願意詢問檢察官意見,否則多半僅能於事後以書面提出異議,無法阻止產品被扣押。

  • 如前所述,專利侵權之行為人倘為公司法人,則應負相關責任之人,為公司之代表機關成員,並非攤位現場之工作人員。現場人員一般而言為公司之行銷人員,對於產品使用何種技術或專利、以及公司有無專利爭議、是否需要簽署專利授權合約等事項,不但多半無相關之認知,亦無決策之權力,故其應非德國專利相關法律欲處罰之對象。惟檢察官與警察為避免外國廠商參展結束返國後,其後續之偵查、告訴程序形同落空,故無視前述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4條之規定,硬是於廠商攤位現場人員中,找出一名「負責攤位之人」作為公司之負責人,並直接以該人員為專利侵權案件之被告。

    依據筆者所見,警察到達攤位現場後,會立即詢問:「誰是負責人?」,聽到警察詢問,不明就裡的現場負責人員(通常是職位最高的那一位),便會自動出來處理,然後警察便會將之列為涉嫌犯罪之被告。倘若攤位工作人員皆表示其非公司負責人,不願意推出一人讓警察認定為被告,則警察即可能將全體人員皆列為被告,或將其帶回警局處理。

  • 警察認定了為刑事被告之「負責人」後,便會要求其提供程序費用之擔保[9],於本次CeBIT搜索扣押事件,大部分廠商被要求繳納之擔保金為1,000歐元,但亦有部份僅需繳納500歐元者。對於擔保金之性質及其法律依據,依據筆者所見,警察多半未加以說明或無能力說明,僅單純強調:「須以現金繳納,如不繳納要將所有人員帶回警局」,故有部分涉案廠商因無法理解其性質,擬拒絕繳納,而差點被全體帶回警局。

  • 警察除要求擔保金外,依法應對其所認定之刑事被告說明相關程序及其權利,但執行搜索扣押程序之警察,多半只會粗淺之英文(甚至誤將刑事被告翻譯為犯罪嫌疑人),有的警察會提供德文、英文、簡體中文對照版之程序及權利說明文件給被告(惟其翻譯版本用語不夠精確,造成與德文版原意不同之情況比比皆是),但有的警察並未提供此等文件;有的警察提供英文的聲明書供被告簽署,有的卻提供簡體中文版本。但無論如何,最重要之搜索扣押筆錄及繳納擔保金等文件,皆僅有德文版,被告多半不識德文,無法確認其內容,而其中有部份涉及後續程序者,譬如:被告是否聲明不願赴德國開庭,指定何人為其德國之送達代收人等等事項,警察多半未向被告說明其法律效果,即略過不記載或自行為被告勾選[10],且嗣後亦要求不識德文之被告於文件上簽名(事實上就大部分之文件被告並無簽名之義務,但警察多半不會告知被告)。

  • 對於已委任律師處理專利爭議者,警察即使知道律師正在前往會場途中,經廠商及律師要求,仍拒絕等待律師到場,即逕自依上述之不合理方式處理搜索扣押程序,而律師到場後亦無法聯絡上承辦警察。經前往警察局詢問,警察機關對此僅表示:「異議須以書面提出」,拒絕再為進一步之討論。

如上所述,筆者認為德國檢警機關處理專利爭議案件,並大規模於國際商展會場對於外國廠商進行搜索扣押程序,其執行程序不夠謹慎、有許多瑕疵、且對被告權利未加以注意,也怪不得我國廠商對此有諸多怨言,甚至有不少業者表示將考慮不再參加德國商展。

後續偵查程序

依據德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無論產品是否侵權,倘檢察官認為該案件與社會利益無甚大關係,可對被告予以不起訴處分;惟由於德國以往專利侵權之刑事訴訟案例不多,故目前尚不易歸納出德國檢察官就此類案件之普遍處理態度。

以S.I.SV.EL.之案例而言,依據德國Lee & Schwerbrock法律事務所閱卷所取得之資訊,S.I.SV.EL.2007年於CeBIT及柏林消費電子展所提出之專利侵權告訴案件,其中被起訴之部份被告,有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方式科以罰金者[11],但亦有一特殊案例,其被告係被判處10個月之有期徒刑。

本次2008年CeBIT專利爭議案件之刑事偵查程序,到4月中旬已大致終結,德國Lee & Schwerbrock法律事務所處理之案件中,就刑事程序完全不為閱卷、答辯,或先前已涉及其他S.I.SV.EL.告訴案件之廠商,檢察官已朝簡易判決處刑科以罰金之方向處理,而其餘積極參與程序之廠商,於被告同意放棄被查扣之產品以及繳納之訴訟費用擔保金後,已接獲不起訴處分[12]。依據德國法律之規定,S.I.SV.EL.就此仍可提起自訴,惟該公司提出刑事告訴之目的應在於迫使廠商與其簽署授權合約,以收取權利金,其是否有興趣提起自訴還有待觀察。

坊間錯誤之訊息

依據筆者之觀察,台灣媒體對於本次CeBIT專利侵權爭議之報導,甚至法界人士所提出之相關建議或評論,多有因欠缺完整資訊而不盡正確之處。謹就其中誤解較多之事項,加以說明如下:

  • 許多報導中誤用「假處分」、甚至「假扣押」等用語,惟本次事件為刑事案件,其強制力與法律效果和民事保全程序之假處分不同。

  • 本次檢警機關之行動並非臨檢,而係依據法院所核發之搜索命令而發動。亦即,德國目前並無檢警機關主動至商展會場對不特定廠商進行臨檢之措施。

  • 關於廠商被要求繳納之1,000歐元或500歐元,其性質為刑事程序費用之擔保金,並非媒體所謂之罰金、押金或保證金。

廠商自保之道

依據媒體報導,許多我國之律師建議廠商,可以在參展前就主動先寄律師函給參展主辦單位「自清」、攜帶當地認可效力的律師函、或專利鑑定機關所出具之無侵權證明,如此倘在參展時遇到類似之專利侵權臨檢,可用於取信當地警察或主辦單位,有助化解危機…。惟事實上,依據德國法律及檢警搜索扣押程序之實際運作,出示律師函或無侵權證明並無法阻止檢警機關執行法院之搜索扣押命令,充其量僅能於後續之偵查程序中發揮作用,其效果緩不濟急。

S.I.SV.EL.及其他起而效尤之權利人捨民事保全程序而採刑事告訴手段之目的,即在於刑事搜索扣押程序無法預防、且出其不意。由於專利常涉及複雜之技術問題、甚至權利爭議[13],廠商赴國外參展前,實難以事先釐清ㄧ切專利相關問題,並確認產品絕對未涉及使用任何他人之權利,故倘有疑慮,唯一較可行之自保之道,可能是就此等「高風險、高爭議性」之商品,於展示時載明「目前不於德國市場銷售」之類似文字[14]。

此外,由於已有其他權利人開始援用S.I.SV.EL.所「開創」之先例,對侵權廠商採取刑事告訴,且其手段亦有過之而無不及[15],故除非德國法院及檢警機關之態度改變,否則預計未來還會一再出現此類案件。廠商參加德國商展之前,宜先諮詢德國當地律師之意見,倘遇有刑事告訴案件,亦不宜抱持鴕鳥心態予以擱置[16],以免相關人員涉有刑責,影響其權益。

本文係刊登於智慧財產權月刊民國97年9月份第117期,收稿日:97年4月24日。

*作者為台灣律師,台灣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德國科隆大學法律碩士(LL.M.),曾任齊麟、陽明及常在法律事務所律師,現為德國Lee & Schwerbrock法律事務所合夥人(www.germanlawfirm.eu),主要處理台灣企業於德國及歐盟之智慧財產權及商務案件。代理數台灣廠商處理2008年漢諾威電子展(CeBIT)德國檢警機關之搜索扣押程序、及與其相關之專利侵權民、刑事案件。

[1] S.I.SV.EL.為專利管理公司,係代表France Telecom、Telediffusion de France S.A.、U.S. Philips Corporation、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Bayerlische Rundfunkwerbung GmbH、Institut fuer Rundfunktechnik GmbH、及其子公司Audio MPEG, Inc.等權利人,對涉嫌侵權之廠商採取法律行動。

[2] 一般之侵權行為皆屬此類;未涉有營業行為之發明專利、新型、或新式樣侵權爭議實屬少見。

[3] 以下就發明專利、新型、及新式樣仍依據我國一般用語統稱為「專利」。

[4] 依據德國法,聲請法院核發假處分命令經准許者雖不用繳納訴訟費用,但倘經駁回,或者於後續之假處分異議或抗告程序中敗訴,則不但需負擔相關之訴訟費用,且亦需賠償對造之法定律師費。刑事程序則僅於少數狀況下須由告訴者負擔程序費用,且其金額遠較民事程序為低。

[5]尤其是與工業規格相關之專利,譬如GSM、MPEG等等,只要說明系爭專利為此等規格之必要性專利,系爭產品符合此等規格,故必然會使用到系爭專利云云,多半即會被法官採信。

[6] 德國之民事假處分命令約80%係不經言詞辯論即予以核發,且聲請人亦無需提供擔保,此對假處分相對人甚為不利;為平衡雙方當事人權益,徳國實務上乃發展出「事先陳報爭議」之制度,使相對人有機會參與該程序之言詞辯論,表達反對意見。但刑事程序則無任何防範措施。

[7] 對於刑事搜索扣押之聲請,以本次S.I.SV.EL.大舉對51家廠商提出告訴並聲請搜索扣押為例,其係於2月27日提出書狀,3月4日即准予執行。對於民事假處分之聲請,則法院一般可於1至2日間為准否之裁定,甚至亦有法官坐鎮會場,以便及時處理假處分聲請案件之前例。

[8]甚至有警察告訴律師,S.I.SV.EL.之證人為「鑑定人」,不知是有意誤導抑或是誤認其身分。

[9] 德國之刑事程序,原則上須由敗訴者負擔相關費用,故對於在德國無住所之刑事被告採此特殊手段,以免外國被告回國後「求償無門」。

[10]譬如,筆者曾看到科隆五金展一個案例,該被告居然在不清楚狀況之中,簽名同意由德國海關人員為其刑事程序相關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11] 罰金之金額依照被告之收入計算,故因人而異。

[1] 依據本案之後續處理結果,倘檢察官認為此類案件與公共利益無甚大影響,而予以不起訴,則此舉不禁令人懷疑當初法院核發搜索扣押命令,以及檢警大舉赴展覽會場進行查扣之必要性為何?且檢察官要求被告放棄被查扣產品及訴訟費用擔保金之合理性又為何?

[13] 譬如S.I.SV.EL.與SunDisk間即曾就MP3之專利權爭議,於歐洲數個國家進行訴訟;且S.I.SV.EL.亦曾指控Thomson侵害其專利權;則與SunDisk或Thomson簽署授權合約之廠商,就MP3相關技術是否亦需要取得S.I.SV.EL之授權?

[14] 許多民事法院判決意旨表示:倘於商展會場展示產品時未表明「該產品並不於德國境內銷售」,即顯示行為人於德國境內提供、及銷售該產品,故有侵害德國專利權之問題。

[15] 譬如,於一項新式樣侵權爭議中,權利人不但對涉嫌之公司負責人提出告訴,亦對所有商展現場工作人員個人提出告訴。由於德國新式樣採登記制,一般而言只要提出申請即可取得權利,法院准許權利人依據此等「可輕易取得」之權利,對他人提出刑事告訴、並發動檢警搜索扣押程序,實不合理。

[16] 筆者接觸之案例,即有不少廠商係採此種「展覽完便一走了之」、「對後續程序不聞不問亦不處理」之態度,而被列為被告之公司參展人員,亦多有無法取得相關資訊致未能及時救濟,甚至因而於德國有犯罪記錄而不自知者。